检察官的未来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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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不断深化落实,全国范围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三类人员分类全部到位,检察权运行新机制逐渐确立,检察官的职业前景逐渐明朗起来。相信员额制检察官必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自己和中国的检察事业创造辉煌灿烂的未来。
检察官的职业依归
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后,检察职能的中立性、被动性色彩更加突出。检察机关作为专职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作为理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作用更加明显。
从职业化角度来看,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的职业化之下,适应于现代法律对于传统法律的压迫性、附属性与混同性的超越,检察官必将成为国家专职司法官员而区别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和普通民众,在科学定位中展现集追诉、监督等职能于一身的特有的行为方式。
从前的检察官,忙于汇报协调、信访受理、文书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以后的检察官,将把精力集中于法律论证过程的说理环节,彻底从诸多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通过超脱于案件本身的中立地位和职业化操守,从杂乱无章的证据材料中整理出案件的关键线索,从浩如烟海的处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定中找出可资适用的法律资源,进而通过“眼光的往返流转”不断缩小抽象与具体之间的距离,最终依逻辑涵摄模式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再由检察助理和书记员作相应的整理和执行,这当是一项多么神圣和伟大的事业?
此种说理过程,满足了现代社会对于和平、自由与安全的向往,必将获得相关当事人的广泛认同,获得职业之下的普遍自信与价值实现的满足感,获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这是检察官得以生身立命的根本。
检察官的职业情怀
中国的检察官脱胎于五千年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特定历史环境,立足于当下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必然迥异于西方的检察官而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在职业情怀上,应当是有限度地扬弃西方冷酷生硬的法律本体、法律方法与法律价值的综合运用,融入中华文化恻怛悲悯、礼乐教化、天人合一之传统文化精华,从而融通古今、德法并重、兼容并包。
自春秋战国时代以来,中国文化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即已体现出重“德”而轻“法”的特征,绵延二千年的“德主刑辅”可为例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仅是短时期的例外。在治国理政方式上,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不分的浓厚的人治传统,国家管理不过是由人之本性之“不忍人之心”拓展开来的“不忍人之政”,所谓“移孝作忠”是也。因此,“司法”事务具有鲜明的伦理道德色彩。
员额制之下,一方面,检察官担负着“为民请命”的沉重诉求。此“为民请命”,绝非过去“青天大老爷”式或者“父母官”式的居高临下的视角,而是融“天道”于法理的正义担当,是在民众遭受苦难之后,上请天道以落于内在关怀,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通过正当程序以为申张的过程。无论是控申工作,还是侦监、公诉、民行等业务,均负担着此项诉求,检察官因此于入世的琐碎事务中获得出世的超道德情怀,具有了充分的觉解。
另一方面,检察官依然承担着“替天行道”的神圣使命。黄裕生先生认为:“虽然现实的人世间总是存在着不公与不义,却一直有一个绝对他者的眼光审视着这个不义不公的人世间,并且总是通过亲近‘善人’与辅佑‘德者’来校正世间的不公不义。”因此,检察官之“仕”也,在于“行其义也”,是自觉其伦理的应当和使命的存在而不问个人是非成败的过程。
检察官的职业尊荣
伴随着职业依归和职业情怀,作为融通中西、跨越古今的中国检察官,享有充分的职业尊荣也是应有的题中之义。检察官在公众面前应当以自己是检察官而自豪,不应像过去那样不敢暴露自己的身份。此职业尊荣,一方面应当体现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带来的安全感和荣誉感,除辞职退休、渎职行为等法定事由之外,不因其他事由而遭罢免;另一方面应当确保相对于普通公务员和当地生活水平明显高出的薪酬待遇,而且,应当随着职业年限和办案数量的增加作相应增加。
作为职业尊荣的负向保障,检察官应以圣徒的标准要求自己,除以良法之治和传统美德为圭臬外,履职过程中的勤勉与克制义务理应延伸至工作之外,因此应当深居简出,彻底告别茶楼酒肆、迎来送往、呼风唤雨、左右逢源的生活。
检察官的未来,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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